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需求管理,提高采购预算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或以学校的名义进行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项目需求部门在招标采购项目通过学校的立项审批、可行性论证、明确招标采购预算之后,向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拟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要求和编制招标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需求单位对确定招标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需求管理各项工作,项目需求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招标采购需求的调研和编制工作;
(二)对招标采购需求的质疑进行答复;
(三)参与或负责项目招标采购需求的履约验收。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需求管理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需求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需求进行审查或论证;
(二)参与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学校重点项目的需求制定和审核;
(三)负责招标采购需求的履约验收。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的项目需求管理主要职责:
(一)提供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
(二)制定招标采购需求管理的内控制度;
(三)指导项目主管单位进行招标采购需求管理和制定实施计划;
(四)负责留存项目需求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五)积极推进招标采购需求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需求管理主要职责: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审核工作;
(二)基建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
(三)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核工作;
(四)基建工程项目重点质疑和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需求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针对采购需求的重大质疑和投诉处理;
(三)健全学校招标采购需求内控体系;
(四)审议招标采购需求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招标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需求,是指项目需求单位为实现项目实施目标,拟招标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
(一)技术要求是指对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二)商务要求是指取得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条 招标采购需求应当满足的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招标采购需求对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竞争人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三)招标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招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在确定招标采购需求前,项目需求单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三)涉及学校公共利益、关注度较高,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
(四)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需求的编制要符合工作实际,项目需求单位可以自己进行需求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项目需求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需求不得委托参与标的竞争的潜在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对需求标准稳定、经常采购或全校需求一致的招标项目或采购品目,统一组织调研,制订并公布相关招标采购需求标准,直接作为项目需求部门编制招标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标段划分与分包计划,竞争人资格条件,招标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办法等。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应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竞争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竞争人的资格条件要与标的的功能、质量和成交人的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国家规定的专业资质或者技术资格,实施项目必须的设备设施、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竞争人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三)评审办法
1.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2.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招标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3.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竞争人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4.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四)履约验收方案
履约验收方案应约定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五)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审查机制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需求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之前需要经过项目需求单位的集体审议,并填报审议表格(附件1)。
(一)项目需求单位为学院的,项目招标采购需求须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二)项目需求单位为机关或校直单位的须通过单位班子成员或全体成员审议。
第十七条 项目需求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请的招标采购需求须与立项的需求一致,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原则上不得对标的类型、类别、数量和核心需求进行调整。如需变更,须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需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本单位项目经办人,项目需求单位只有一人,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派项目经办人。
第十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需求年度实施计划须提请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需求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招标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招标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竞争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竞争人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竞争人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竞争人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招标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政府采购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文本合同除外),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招标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参与确定招标采购需求和编制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项目审查。
第二十四条 通过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招标采购需要,须经项目需求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统一存入项目档案。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操作程序与组织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需求的形成:
(一)项目需求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需求调查等前期工作,确定招标采购需求(附件2),并提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需提供需求调查报告(附件3);
(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论证,督促项目需求单位完善招标采购需求,并将达到立项条件的项目需求提请学校立项。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计划的制定:
(一)项目需求单位根据年度立项的招标采购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归集本部门年度内招标采购项目,填报年度招标采购计划(附件4);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汇总全校招标采购计划,根据项目招标采购需求编制具体的实施计划,并提请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需求的审查:
(一)项目需求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招标采购计划,把符合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范围的招标采购需求提请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点审查,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范围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二)项目需求单位根据学校审查意见,完善招标采购需求后,通过学校数字化采购管理平台提请招标采购;
(三)招投标管理中心对项目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四)项目需求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完善后招标采购需求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需求的实施: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确认的招标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根据招标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
(二)项目需求单位与成交人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并对项目履约过程进行监管,对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及采购需求、审查工作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招标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项目需求单位拒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变相修改的,暂停招标采购活动,有关问题向学校的相关监督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需求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察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受托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或与竞争人串通,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情节轻微的,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需求单位为招标采购需求编制单位;竞争人是指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以成交为目的响应招标采购参与项目竞争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影响学校发展的紧急情况,以及预算调整新增的招标采购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和流程。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订有统一招标采购需求标准的项目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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