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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

【校行字[2025]69号】 淮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周转房是指学校为职工提供的临时居住用房。包括相山校区8#楼及其它部分房屋、滨湖校区青年教师公寓及高知公寓部分房屋。

第二条  周转房产权及所有权属于学校。周转房管理遵循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只租不售、契约管理的原则。租住人在入住协议书规定时间段内享有使用权。

第三条  周转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分配。

第二章 分配条件

第四条  我校没有校内教职工住房的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可以申请周转房。辅导员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周转房。

第五条  校领导或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人或配偶已在校内任一校区拥有教职工住房或周转房的,不得申请周转房。

第三章 分配程序

第七条  周转房入住资格由校党政办公室或校人事处负责审查。教职工到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周转房。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周转房时,须签订《淮北师范大学周转房入住协议书》,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第四章 租赁规则

第九条  周转房租赁期一般为两年,具体期限以入住协议书为准。

第十条  周转房租住人在租赁期间须向学校交付租金,50平方米以下200/50平方米以上400/月(入住协议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财务处根据国资处提供的房租明细及变动信息,从每月工资中代扣。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期满需续租的,报学校批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续租手续。租期未满的租住人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周转房租住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1.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的;

2.因留学、调离、辞职、离职、开除、解聘等原因离开学校的;

3.居住期间已获学校分配或接受其他教职工转让住房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情况的。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住人因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因应当退房的,从学校发出退房通知起90天内未办理退房手续者,或在退房手续完成后15天内未清空房屋搬出者,自超期之日开始,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罚款,直到搬出为止。超期180天后,学校将强制收回。

第十四条   因学校发展如危房改造等需要承租人腾退周转房时,承租人必须积极配合,按学校要求完成腾退或腾挪工作;拒不腾出者,按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五条   租住人去世,入住协议自动终止,学校收回周转房。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周转房租住人入住时须检查确认周转房室内物品和水电通讯等设施,在《入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周转房的室内财产包括家具、门窗配件、水电设施、厨房与卫生间设施等,由居住的教职工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周转房实行物业外包管理;其公共部位由物业公司进行保洁服务和秩序维护。

第十八条   周转房的水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网络费、暖气费等由租住人自行缴纳。

第十九条   周转房内居住物品由租住人个人负责配置。退房时个人物品由租住人自行清空。

第二十条   周转房租住人自入住协议签订之日起,依法享有周转房的使用权,同时须承担房屋安全与合法使用的全部民事责任。租住期间,租住人应注意用火、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不得在楼道等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摆置物品,不得影响周边邻居正常生活,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人为破坏造成损毁的,应照价赔偿;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终止入住协议,并收回房屋。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人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私自转租、转借。以上情形一经发现,学校无条件收回房屋,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房屋防水、门窗、各种检查井、外墙面等损毁由学校维修;除主上下水管以外卫生间、厨房设施以及照明、开关插座等易损易耗物品损毁由居住人负责自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租住人在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清空个人物品,室内及阳台打扫干净,经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7月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淮北师范大学滨湖校区青年教师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以前颁发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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