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我为师生办实事”要求,解决国有资产报废“周期长、堆放难”问题,即日起国有资产报废工作由集中申报调整为日常受理、常态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条件
1.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
2.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
3.按照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确需报废的国有资产。
二、办理流程
1.使用单位须对拟报废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单位资产管理员据实填写报废申报表(附件1),经不少于5人鉴定小组鉴定、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校智慧资产系统提交申请。
2.审批通过后,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将报废资产移交至指定周转库房。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1.账实相符:实物完整,帐、卡、物一致。
2.材料详实:报废原因须具体明确。
3.规范移交:单位资产管理员配合现场清点,实物与申报不符的退回整改。
4.依规处置: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办理的不予核销。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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