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淮北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制度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我校从事教学或科研等实验活动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各学术机构或科研平台应自行组织或将所属实验室按学科纳入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施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牵头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汇总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确认表》(附件1),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附件2),同时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一)等级划分参考如下分级依据进行:
1.Ⅰ级/红色级实验室,实验室应有以下情况之一: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7)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2.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实验室应有以下情况之一: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3.Ⅲ级/黄色级实验室,实验室应有以下情况之一: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Ⅳ级/蓝色级实验室,实验室应有以下情况之一: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二)如实验室无分级依据所列情况,应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进行累计评分,根据评分按如下原则确定等级:
1.Ⅰ级/红色级实验室: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2.Ⅱ级/橙色级实验室:评分范围在100分以下且在75分及以上的实验室。
3.Ⅲ级/黄色级实验室:评分范围在75分以下且在25分及以上的实验室。
4.Ⅳ级/蓝色级实验室:评分低于25分的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可参照《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3)进行。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我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五个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三)辐射类实验室。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四)机电类实验室。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五)其他类实验室。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应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实验室分级管理参照如下要求执行,各二级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一)Ⅰ级/红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在实验室运行期间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条件保障。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二)Ⅱ级/橙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在实验室运行期间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条件保障。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三)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4.条件保障。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充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四)Ⅳ级/蓝色级实验室。
1.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4.条件保障。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并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未有效开展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及检查实施细则》(国资实验字〔202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确认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实验室名称 |
| 位置 | 楼 室 | ||||||||
| □教学 □科研 □教学+科研 □其他 | 面积 |
| 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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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险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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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分级依据,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符合情况(√选) |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 |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
| |||||||||
2.使用剧毒化学品 |
| ||||||||||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
| ||||||||||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
| ||||||||||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
| ||||||||||
6.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
| ||||||||||
7.使用Ⅰ、Ⅱ类射线设备 |
| ||||||||||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
| ||||||||||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
| ||||||||||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
| ||||||||||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
| ||||||||||
12.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
| ||||||||||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
| ||||||||||
按照《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 |
|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 |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
| |||||||||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
| ||||||||||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
| ||||||||||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
| ||||||||||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
| ||||||||||
按照《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75,100) |
|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
| |||||||||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
| ||||||||||
3.基础设备老化 |
| ||||||||||
按照《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25,75) |
|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 |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
| |||||||||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
| ||||||||||
按照《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0,25) |
| ||||||||||
结果确认 (√选) | 等级 | □Ⅰ/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Ⅱ/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Ⅲ/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Ⅳ/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
类别 | □化学类 □生物类 □辐射类 □机电类 □其他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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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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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2.对于既有表中所列参考情况,又有《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件2:
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学院 / 单位(公章): 日期:
序号 | 校区 | 楼宇及房间号 | 面积(m2) | 安全责任人 | 实验室用途 | 安全等级 | 安全类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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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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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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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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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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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
| 审核 |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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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验室用途可分为教学、科研、教学+科研或其他用途。
附件3:
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实验室名称 |
| 位置 | 楼 室 | ||||
| □教学 □科研 □教学+科研 □其他 | 面积 |
| 安全责任人 |
| ||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评价得分 | |||||
25分 |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kg或5~20L |
| |||||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100kg或50~100L |
| ||||||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
| ||||||
(4)使用Ⅲ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
| ||||||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
| ||||||
(6)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
| ||||||
(7)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
| ||||||
(8)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L或kg |
| ||||||
10分 | (1)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
| |||||
(2)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
| ||||||
(3)涉及压力实验 |
| ||||||
(4)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
| ||||||
(5)涉及持续加热的实验 |
| ||||||
(6)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
| ||||||
(7)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或5L |
| ||||||
(8)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或50L |
| ||||||
(9)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
| ||||||
(10)储存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
| ||||||
(11)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
| ||||||
(12)使用Ⅲ类射线设备1台 |
| ||||||
(13)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
| ||||||
(14)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
| ||||||
(15)实验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
| ||||||
(16)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
| ||||||
(17)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100L或kg |
| ||||||
(18)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
| ||||||
(19)实验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
| ||||||
5分 | (1)存储普通气体1~4瓶 |
| |||||
(2)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
| ||||||
(3)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1~2台 |
| ||||||
(4)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L或kg |
| ||||||
(5)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
| ||||||
(6)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
| ||||||
(7)实验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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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 最终累计评分 |
| ||
注:1.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改造参照自制设备管理。
国资实验字[2024]28号 2024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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