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验耗材验收的补充说明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
依据《2021-2023年实验耗材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皖淮信会专字[2025]第1号)和《关于科研经费问题的监察建议》(驻校监办[2024]1号),经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科学研究部和学院讨论,进一步明确实验耗材验收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1.实验耗材验收单、领用单为财务报销必需的材料。
2.学院安排专人对实验耗材进行验收,并向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科学研究部报备。
3.采用实物化验收,学院留存相关材料5年以上。
4.职能部门教师因科研、教学工作等需要,按学科分类到相应学院进行实验耗材验收,严禁项目主持人、科研团队成员等自行验收。
5.本补充说明自2025年3月28日执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3月28日
主题词: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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