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不断提升议事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是决定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和学校党政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措施等事项;
(二)根据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和安排,研究决定本处的工作思路、年度计划、重点任务、专项工作以及其他重要改革措施;
(三)研究落实校领导重要指示和交办的有关重大事项,研究讨论需要向党委、行政请示汇报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涉及部门的重要事项有关情况,并就向上级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会议决定;
(五)研究优化工作业务流程和加强内部控制决策;
(六)研究本部门所负责工作领域内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
(七)研究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重要资产管理和处置等事项;
(八)研究本部门工作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考核奖惩、晋级晋升、工作调整等方面的主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部门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内部管理规则制度建设、重要活动安排等有关事项;
(十)听取科室负责人在各科室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进行集体研判和统一协调;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由处长召集,或由处长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处务会成员由处长、副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以及确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处长请假。
第五条 处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研究涉及参会人员个人的事项,或讨论直接关系人问题的,相应人员应予回避。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议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首长负责制”,程序如下:
(一)科室负责人结合会议纪要汇报上次处务会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简洁陈述科室日常工作遇到的最新问题,表明态度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其他参会人员可作补充;
(二)处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归纳总结,作出决策或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处长根据学校最新工作要求安排下一阶段各科室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处务会应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对相关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下一次处务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分管校领导。
第九条 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作为工作推进和执行的依据。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务会会议纪要列明的工作任务,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推动执行;注明具体负责人的,由责任人推动落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处长报告,部门秘书或办公室人员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通力合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和拒绝执行。涉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参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议事规则》(国资实验字[202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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