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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

【校行字[2025]14号】 淮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竞争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非政府采购竞争方式的使用行为,维护学校及学校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招标采购项目、学校网点经营权出租类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网上竞价、比选、市场调研(询比)、直接采购、拍租等方式。

第二章 公开招标

第四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范围包括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学校为提高项目竞争度自愿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获取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第七条 具体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邀请招标

第八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从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需经过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

第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工程建设项目;

(五)服务类项目。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获取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历天。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3家,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2家或者通过初审的供应商2家的,经磋商小组建议、供应商和采购人同意可继续进行的,视为符合规定数量,可以继续开展磋商工作。

第十七条 具体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具体程序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单一来源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且影响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组织采购影响效率的科研服务项目;

(五)非标设备,市场上没有满足要求的标准成型设备,需厂家定制生产;

(六)各类数据库电子资源;

(七)教育网络服务项目;

(八)组织不少于两次采购,报名或初审合格供应商仅有一家,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书面确定采购文件无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可转为单一来源方式执行采购;

(九)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手续:

(一)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报批学校审核;

(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在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报批学校审核;

(三)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的行业管理项目,应当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业务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收到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如公示期间有质疑,且质疑事项经核实存在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八条 具体程序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询价

第二十九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具体程序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框架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学校对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一)配件、耗材,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

(二)为本单位教学、科研、运行、管理所需的服务,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

(三)单项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多频次、小额度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不能够或不合适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

本条前款第(一)、(二)项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总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申请提交部门应当明确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四)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五)小额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当明确工程内容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工期、工程实施的地域范围、工程量计量方式等。

第三十六条 采购申请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小额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七条 确定订立校内框架协议后,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除因特殊原因,入围供应商无法完成项目业务外,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授予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采购合同前,应当已落实采购指标预算,明确采购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十九条 框架协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

第四十条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四十一条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征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征集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二条 具体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网上竞价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学校通过网上竞价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线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四十四条 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以价格竞争为主的货物和服务年度采购预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四十五条 网上竞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竞价平台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列出成交供应商候选名单;报价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采购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单品目预算1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取单品牌竞价,预算10 万元(含)以上项目须采取多品牌(不少于3个)竞价或不指定品牌竞价。

第四十七条 网上竞价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将竞价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竞价或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申购人不能支付的;

(二)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均价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特殊原因,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具体程序参照《淮北师范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比选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通过比较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十二条 采用比选方式采购的,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3家,但经两次发布公告征集响应供应商或经评审有效供应商只有2家的,经比选小组以书面形式一致认定采购文件无指向性、排他性且供应商之间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开展比选工作;经两次发布公告征集响应供应商或经评审有效供应商仅有1家的,比选小组以书面形式一致认定采购文件无指向性和排他性,可以继续开展比选工作。

第五十三条 采用比选方式的,获取文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从比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日历天。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为1个日历天。

第五十四条 比选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比选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五十五条 响应文件的开启应当在响应文件截止提交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比选小组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充分维护学校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推荐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比选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的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章 市场调研(询比)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调研(询比)是指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市场调研(询比)小组,到有关市场调研(询比)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形成调研(询比)报告。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以内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内的,由采购单位集体决议后,确定成交供应商。调研(询比)的供应商必须具有代表性,且不得允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同一标的的采购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演出服装、特殊家具、实验用动植物等货物类采购;标的属性难以定量描述、个性化需求较高的舞蹈编排、音乐创作等服务类采购;受自然地域范围和供货方式限制的观影票、教职工福利品采购;受自然地域范围限制的继续教育培训住宿、会务服务采购,可采取市场调研(询比)的方式。

第五十九条 调研(询比)方案,应包括:采购预算、技术要求(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商务要求(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和验收规范等),合同草案。

第六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成交供应商公示一般不得少于1个日历天。

第十二章 直接采购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由原厂工程师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维修服务采购,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协商小组,与相关供应商商定最终维修价。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内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同一品目同一年度内采购预算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采购审批程序后,可直接采购。

第六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文件(通知)要求,只能从其指定的(单一)渠道购置,或者向政府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支付的采购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直接采购,采购经办人不少于3人。

第六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采购结果须公示一般不得少于1个日历天。

第十三章 拍租

第六十五条 学校拥有的各类房产的租赁,均可采用拍租的形式对外出租。

第六十六条 房产出租,应经学校集体研究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由拍租申请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房产出租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7年。

第六十八条 上级部门有明确文件规定的部门房产出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出租的,依据上级文件执行。本应采用拍租的方式进行房产出租,确需改变出租方式的,出租申请部门需报学校同意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出租方式。

第六十九条 拍租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

第七十条 拍租申请单位提交拍租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审批文件;

(二)资产原值;

(三)拍租需求;

(四)租金评估报告;

(五)土地证;

(六)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资格条件,原则不允许要求业绩、奖项等条件,确需要求的,申请部门负责业绩和奖项审核。

第七十二条 拍租程序和拍租规则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禁止在同一年度内,使用同一经费,将同一品目内标的,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七十四条 以上方式的确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以及标的类型,结合学校发展客观实际进行确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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