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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管理,防范环境与安全风险,保障师生健康和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收集与暂存

1.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按照化学特性、危险特性和相容性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原则上分为液态废物、固态废物两类。液态废物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分为含卤素有机废液、其他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分为含汞废液、重金属废液、废酸、废碱、其他无机废液。固态废物分为废弃化学试剂、试剂空瓶、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烧杯、离心管等)、废弃样品、实验沾染性废物、其他固态废物。涉及感染性、放射性、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特殊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暂存和处置,严禁混入普通实验室危险废物。

2.开展实验的房间应设置化学废弃物暂存区。暂存区应远离火源、热源、不相容物质及人员密集区域,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废物时应分区存放,并采取防溢、防遗洒、防渗漏措施。防溢容器可采用托盘、整理箱、大号容器等,各实验室可结合实际选用。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施划3厘米宽的黄色实线或黄黑相间实线,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3.废弃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未受感染性物质污染的针头、刀片等利器应放入利器盒收集。液态废物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液面不得超过容器容量的3/4;固态废物应装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影响容器密封。收集容器应材质相容、完好密闭、防渗防漏,不得使用食品容器、饮料瓶等易混淆容器。

4.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应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注明危险废物主要成分、危险类别、产生单位、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产生日期、数量等信息。

5.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放射性废物等混装,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掩埋或焚烧。

二、转运与处置

1.转运危险废物前,各单位须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审批表》,如实登记废物种类、数量、成分、危险特性、包装等信息。转运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转运后及时清洁双手和作业区域。

2.对于分类不清晰、信息不完整、包装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原则上学校不予回收处置。

3.对违规倾倒、堆放、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日常管理

1.请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即日起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自查工作,做好实验室废物产生、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种类、数量、流向、交接人及日期等信息记录。

2.各单位应明确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人和岗位职责,落实“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和应急处置培训。

3.各单位应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泄漏、火灾、灼伤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发生泄漏、丢失、被盗等情形,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督促整改;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可追溯。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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